壹、案例:
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員工黃永斌與姜倫芳於1963結婚,但妻子姜壹直沒有生育,後來不得不領養了壹個兒子。這給家庭蒙上了陰影。1994年,黃永斌認識了壹個叫張的女人,並於次年與張同居。黃的妻子姜發現了這壹事實,並提出了建議,但沒有效果。1996年底,黃永斌與張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和獎金生活,壹度共同經營。
2001年2月,黃到醫院檢查,確診為肝癌晚期。在黃彌留之際,張不顧旁人的嘲笑,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床邊。黃永斌於2006年4月1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瀘州市江陽區壹套住房的住房補貼、公積金、養老金及售價的壹半(即4萬元)和壹部手機留給我的朋友張。我死後,骨灰盒由張安葬。”4月20日,黃的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公證。
4月22日,黃去世,張根據遺囑向姜索要財物和骨灰盒,姜拒絕。張遂起訴至納溪區人民法院,請求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判令被告姜倫芳按照遺囑履行,同時申請遺產訴前保全。從17年5月起,經過4次開庭(曾壹度中止,2006年7月1日13日),納溪區司法局撤銷了公證遺囑中的“遺產撫恤金”部分,仍維持了房屋補貼和公積金歸黃永斌部分的公證。之後,審判重新開始)。6月65438+10月11日,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雖然《繼承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遺贈真實,但黃永斌將遺贈贈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傷害公眾."
張壹審敗訴後提起上訴。2006年2月28日上午,瀘州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駁回了張的上訴。
瀘州中院認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慰問金,黃死亡後的撫恤金不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屬於遺贈財產範圍;黃某的住房補貼和剩余金屬是其夫妻共同財產,但黃某未經蔣某同意單獨處理該財產,侵犯了蔣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張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問題:
中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律?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
妳對這壹事件有什麽看法?結合這節課學到的知識,我們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也可以從道德的角度來談。不超過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