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與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相比,內部審計的法規和標準相對落後。審計準則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序和報告審計意見時必須遵循的原則、規範和標準。它們是衡量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標準。由於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尚未形成統壹的標準和準則,內部審計工作缺乏規範性,給審計帶來諸多問題,尤其是違紀問題,導致企業內部審計缺乏約束力。
3審計缺乏重點目前,企業內部審計仍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主,主要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評價和報告,或受制於單位領導的意圖,工作的主動性和目的性不強,與現代企業制度對內部審計的要求極不相稱。
4審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較低。目前,內部審計人員絕大多數來自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知識單壹的情況十分嚴重,不能很好地滿足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二是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後續教育不足,知識結構不合理,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缺乏系統學習,現代審計方法掌握不足,電算化內部審計和網絡信息化內部審計空白。三是個別審計人員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審計行為不規範,審計作風不健全,降低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威信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