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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古典自然法奠定了現代法治的基礎?

孫中山之後,西方民主法制思想對中國的影響壹直從兩個方面發揮到現在。壹個是* * * * *律,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他們有了“六法書”。但是由於當時的戰爭,這些法律直到1949才開始生效。1949之後,他們到了。今天,我國很多民法學者都借鑒了很多法國法的著作,這種制度的印記壹直存在,因為透過臺灣省的法律可以找到大陸法系的影子,現代大陸法系源於臺灣省和德國的法律傳統;近年來,臺灣省的法律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很大。事實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都源於體現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古典自然法。第二是中國* * * * *的法律。在這方面,西方古典自然法對我們的影響是間接的。我們的原則是馬列主義和中國實際相結合,馬列主義來自西方。“盡管馬克思的理論與古典自然法的理論大相徑庭,但馬克思對待人類文明壹切成果的態度始終是批判地繼承的。人民主權、暴力革命、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行動壹體化等思想,在理論上都與盧梭和康德的理論有關。”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我們現在對民主法治的理想追求,是由西方近代自然法學家創立的。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們開啟了中國的現代法治時代。在20年左右的時間裏,我們確立了我們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框架,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我國人民的法治觀念初步改變,湧現出壹批法律專家學者。可以說,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成績很大,問題也很多。我國立法的權威性不夠,立法質量不高,數量不足。我們的執法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還很嚴重。我們的司法機關本質上不是獨立的,因為它沒有獨立的經費來源和獨立的人事制度。我們民主法制建設的社會環境不好,人口整體文化水平低,法治觀念薄弱,極不完善。相當壹部分人把法律當成控制和約束自己的工具,無形中導致了與公檢法的對立。這些都是我們前進中的困難,但困難不可低估。這些問題處理不好,要麽中國法治現代化回到人治、德治的老路,要麽走向極端民主化。要正確解決這些困難,首先要找到問題,分析問題的癥結所在,然後對癥下藥,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中國法治現代化出現方向性錯誤。經過20多年的法治建設,人們認識到,壹個完善的制度背後,需要壹定的價值理念來追求和支撐。於是人們得出壹個結論,說“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最大障礙是缺乏壹種類似西方基督教的宗教傳統,這甚至被視為中國文化的壹大缺陷。”在他們看來,正是因為宗教傳統的缺失,中國的現代法律制度得不到價值觀的支撐。所以,這就是我們可以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卻不能使其開花結果的根本原因。這種說法隱含著兩種意見,反映了兩種可能的傾向,即踐行“基督教救國”,還是從中國的文化傳統中演繹出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理性。筆者認為,“基督教救國”不適合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和思維方式,它是西方中世紀的神學教義,被近代西方自然法吸收後早已被擱置壹旁;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觀念的核心是“忠孝”二字,這是壹種以追求倫理為目標、以義務為核心的鄉土文化,它不可能具備向現代法治轉型的條件。此外,我們不必從本地資源中創造壹套自成壹體的中國法律。現在由於經濟和科技的飛速發展,各國不是封建時代的閉關鎖國,而是日益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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