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假日和紀念日假期》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此外,第3條規定了壹些公民的假日和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14以下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1年8月),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節假日和紀念日:
第四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確定節日。
第五條。27周年、30周年、抗戰七七周年、九壹八周年、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不放假。
第六條。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
法定節假日調整後,充分體現了科學統籌的特點。本文從數學上深入分析了旅遊和社會經濟的真實拉動作用,以及新放假方案對旅遊和社會經濟的綜合影響,形成了科學決策的數學基礎。
此外,該方案最大的特點是統籌兼顧,兼顧了舊的休假制度的優點和新的社會需求;考慮到不同社會力量的意見和需要。更重要的是,還兼顧了經濟社會發展與傳統文化習俗的關系,將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定為法定節假日,這對於弘揚傳統文化、推動中華文化偉大復興將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