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方式是法院判決;
2.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
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相對於傳統的“壹元化”方式來解決矛盾的。簡單來說,由於當前矛盾糾紛的主體、類型和訴求的多樣化,解決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和途徑也應該多樣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壹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形成互補的程序體系和滿足社會主體多樣化需求的動態運行調整體系。
這不僅是當今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和成熟法治社會的標誌,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在當代中國,探索、研究和構建便捷、經濟、高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範糾紛解決方式和渠道、工作機制和政府責任,形成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