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人和外國人在中國結婚的程序
(1)應用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在中國定居的外籍華人和外國僑民)在中國申請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到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註冊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必須分別持有合法證件;
3.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本人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詢問當事人有無疑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註冊
1,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但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應當貼有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到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其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沒有註冊。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
(三)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2.中國人和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材料?
(壹)中國公民應提供:
1,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外國人應提供: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或臨時來中國的入境居留證明;
3.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國民應提供:
1.本人護照或替代護照的身份和國籍證明(無國籍人士除外);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