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資本制度的上述舉措,對傳統公司法原則和制度的變革,尤其是對構成資本制度的幾項基本法律規則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但對於如何把握改革後中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性質,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這要結合《公司法》以往的規定和現有的規定來準確理解和定位。
1.不同公司資本制度模式的比較。
1,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時,必須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且必須壹次發行,且必須由發起人足額認繳或募集,股東必須實繳出資,否則不能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後,如果要增加註冊資本,必須經過法定的增資程序,如股東會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法定資本制具有以下特點:公司章程必須明確記載符合法定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公司不得隨意變更公司資本,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應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這種模式通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
2.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時的公司資本制度,雖然必須在章程中確定註冊資本總額,但發起人只需認購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即可正式成立,並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股票市場情況隨時發行。授權資本制的立法本意主要在於激發人們的投資熱情,簡化公司設立程序,更多體現了“個人本位”的價值理念。英美法系國家使用較多。
3.妥協資本制度。折衷資本制度結合了前兩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優點,其內涵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壹,折衷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度和授權資本制度的監管理念之間的壹種折衷,即“法定與授權”之間的壹種折衷安排;其次,折衷資本制度是董事會的商業判斷和決策權、法律的事先安排和股東大會的職權安排比例之間的壹種折衷設計;第三,折衷資本制度是資本籌集的監管安排和資本保持原則的底線設計尺度之間的壹種妥協機制。折衷資本制在各國公司法中的形式和內容略有不同,可分為許可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