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機構是依法監督和管理壹國金融體系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定。
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經營。2018年4月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壹行兩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構問責制
1.立法機關的責任。在西方,議會通過立法權影響監管活動,並負責為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建立法律框架。金融監管者向立法機關負責有三個目的:確保金融監管者有適當的使命。
確保賦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有效行使,並有利於實現預期目標;當立法需要修改時,提供溝通渠道。立法機關不應直接對金融監督機構行使權力,或具體指示金融監督機構如何開展監督活動。
2.與行政機關的問責關系。行政部門對金融政策的總體方向和制定負有最終責任,而政府作為法規的發布者,在任命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成員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因此,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對相關行政部門負責。
根據公共監管理論,金融業是公共行業,具有突出的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因此需要政府監管。以監管部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是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的、有界的,比如監管法律法規的滯後性、監管靈活性的缺乏等。
因此有效的監督是有限的。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和市場約束也具有壹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由此,金融監管與上述主體形成了相互融合、有機聯系的機制。
從長遠來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部門的監管,還在於通過監管環節促進社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形成默契,成為與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壹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