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皮貼劑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透皮貼劑使用的材料和輔料應無毒、無刺激、性質穩定、與藥物無效。常用的材料有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鋁箔-聚乙烯復合膜、離型紙、丙烯酸或聚異丁烯壓敏膠、矽橡膠、聚乙二醇等。
二、透皮貼劑必要時可加入透皮促進劑、表面活性劑、乳化劑、濕潤劑、防腐劑或抗氧化劑。
三、透皮貼劑外觀完整光滑,貼敷面積均勻,打孔切口應光滑無銳邊。
四、在加工過程中,藥品可以溶解在溶劑中並填充到儲存庫中。藥庫內不應有氣泡,密封可靠,無滲漏。如果藥物混懸在制劑中,必須混懸並均勻包衣。
五、壓敏膠塗層應均勻,塗有有害溶劑的塗層應檢查殘留有機溶劑。
六、包裝上應註明乙醇等溶劑的使用,有過敏史者不能使用。
七、除另有規定外,透皮貼劑應密封保存。
“重量差”透皮貼劑的重量差應符合以下要求。
除非檢驗方法中另有規定,取20片,精確稱量總重量,得到平均重量,然後分別稱量每片的重量。與平均重量相比,不超過2個補丁超過5%,不超過1個補丁超過10%。
規定含量均壹的透皮貼劑可以無重量差檢查。
“面積差”透皮貼劑的應用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除非檢驗方法中另有規定,取20塊補片,用百分卡尺測量長度和寬度,相乘得到面積,面積應在標註面積差的2%以內。
主藥含量2mg及以下的透皮貼劑的“含量均勻度”按含量均勻度檢查法(附錄ⅹ e)測定,限度可為20% ~ 25%。
“釋放”應根據釋放測定方法(附錄ⅹ d,方法3)測定,應符合規定。
“註”治療皮膚病的藥物塗在布、塑料薄膜等上的傳統制劑。用膠水或漿糊,而那些沒有規定藥物釋放速率的不包括在本通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