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方式;
2.分包是指總承包商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承包方式;
3.獨立承擔是指承包人完全依靠自己的能力完成承包任務,不轉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民事責任的特征是什麽?
1,必填。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誌。強制性民事責任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
(2)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機關強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壹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給另壹方造成了財產和精神損失,通常通過財產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單純的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所以法律還規定了壹些輔助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的。民事責任僅限於賠償民事主體遭受的損失。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正確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將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