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保證:是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壹種擔保方式。2.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抵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以抵押物或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產權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變賣該動產或者享有清償債務的權利。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根據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對債務人的動產進行占有。債務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甲方為乙方加工衣服,乙方不支付加工費,根據合同約定,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的衣服,並可以折價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將用於償還加工費。5.定金:指合同壹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數額的款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低價轉讓、串通和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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