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存在關系,招標行為無效。
(1)案例號:(2016)甘敏宰諾。129
法院認為:立案合同不是通過正常招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通過正常合法的招標程序簽訂。本案中的兩份合同是在施工開始之後簽署的,而不是按照正常的招標程序在施工開始之前簽署的。而且吳稼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備案合同中標人、生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關系,屬於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投標人,其參與投標本身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即使中標也是無效的。
(2)案號:(2019)蘇09民中第4555號。
我們認為,雖然廣海公司與坤成公司於14年9月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但在簽訂合同時,廣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彥成,坤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朱彥成及其妻子劉艷娟,法定代表人是朱彥成的兒子劉銳。朱延成也是坤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故廣海公司與坤成公司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故該施工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故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案號:(2019)瓊96民中197。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建設單位耀星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了龍源公司作為君蓮海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但該招投標活動不合法,且存在壹定缺陷。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招標中,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本案中,投標人龍源公司是招標人耀星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明顯與耀星公司有利害關系。耀星公司向龍源公司發出投標邀請書,龍源公司參與投標是違法的。
觀點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存在關系,招標行為有效。
本書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讀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解釋: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壹定的“利益關系”,但招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範,“利益關系”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可以參加投標。
綜上所述,壹家公司投標,關聯公司投標項目,都存在壹定的風險。壹方面可能受到其他投標人的質疑和投訴,另壹方面可能被司法機關確認投標無效。因此,建議招標活動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
利益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