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職能是指城市政府運用經濟、財政、金融、法律和行政手段,從宏觀角度對城市經濟進行調控、仲裁和服務,目的是維護經濟秩序的正常良性發展,促進經濟繁榮、物質富裕和生活改善。
2.社會職能主要是指城市政府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旨在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城市社會良性發展,為市民提供安全、福利、保障、科學、文化、教育等方面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3.文化職能是指政府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而依法實施的對文化事業的管理。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
4.政治職能又稱統治職能,是指政府對外維護國家統治階級利益,對內保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