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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與公開招標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定義的範圍不同。政府采購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是政府采購所特有的,如會議預約、加油、修車、保險、打印等。招標使用不同性質的資金,其範圍僅為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括服務。2.實施主體不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政府依法在各行政區劃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是純粹的服務機構,承擔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采購的行政職能。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與招標代理機構性質完全不同。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各省從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之初就設立了獨立的采購中心。就招標而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內設機構,沒有行政管理職能。3.組織形式有區別。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督審計機構組織,實行“采購”與“管理”分離,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上具有很強的規範性,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避免暗箱操作。招標是由業主、招標機構和招標企業三方組織,有時甚至是雙方共同完成的采購活動。4.資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購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以紮實的政府采購資金作為采購項目的保障,由國庫統壹集中支付,減少了資金環節,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的弊端,維護了政府形象。競價不具備上述特征。5.服務結果不壹樣。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所有服務都是免費的。同時,政府采購資金的節余全部屬於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的宗旨,這是投標企業不可能做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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