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權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人有權做或不做某種行為,財產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可以表現為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做某種行為或限制某種行為。
權力有兩層含義,壹是政治強制力,如國家權力,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即權威,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利益和權力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它們既統壹又平衡,但同時又各有不同,各有特點。
首先,行為主體不同於行為屬性。權力(或權威)與權利的區分,主要來自行為主體。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想要的(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公務行為,也稱“職權”,是公權力的壹種。權利壹般反映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並不反映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是以國家和社會的公共福利為目的。所以,權利和權力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私人和公共的區別。以權謀私是違法的,但以權謀私是違法的。
第二,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對對方是強制性的。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這也是強制性的,但與強制力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只是靠國家強制來支撐的。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加強制力。如果不允許扣押或毆打債務人討債。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利的強制是通過權力間接的。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不同。
2、強制。
3.法律地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