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概念是不壹樣的。帶料加工由境外企業無償提供,只收取加工費。但飼料加工需要國內企業以付匯的方式形成進口;
2.來料加工的所有權不同於來料加工的所有權。來料加工所有權屬於境外委托企業,來料加工所有權屬於買方。
3.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商業性質是不同的。來料加工屬於委托加工業務,加工企業不負責盈虧,由此產生的風險由委托企業承擔。飼料加工是購銷業務,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4.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客戶是不同的。從概念上理解,來料加工的進口和出口壹般是同壹個客戶,而進口原材料和出口成品的客戶壹般是不同的。
5.簽訂來料加工合同有多種方式。壹般來料加工只簽訂壹份委托加工合同,來料加工簽訂兩份不相關的合同,壹份是進口合同,壹份是出口合同。
6.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稅收不同。來料加工是免稅業務,進口、出口和加工費免征增值稅。因為屬於免稅收入,所以相應的國內貨物支付的進項稅不能抵扣,不涉及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業務是進料加工;
7.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來源不同。來料加工項下的所有進口料件均由壹方用外匯購買。來料加工項下的進口料件由外商無償提供。可見進料加工的風險大於進料加工的風險;
8.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買賣雙方是不壹樣的。由於來料加工價格不同,進口材料的外商不壹定是我成品的買家。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的買賣雙方必須為同壹外商;
9.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結算是不同的。在來料加工的情況下,壹方出口貨物,外貿方按壹般貿易方式付款,另壹方收匯。但來料加工項下壹方的出口貨物是不定價的,只按合同收取勞務報酬。;
10.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退稅方式不同。對以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采取“先征後退”的辦法;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實行“不征不退”的方式;
11.來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流程是不同的。來料加工需當地海關備案後,留存申請表第壹聯,其余三聯退回轉出企業並移交轉出企業。但自進口料件加工地海關備案之日起20日內,應當持申請表剩余三份,填寫企業相關內容,到進口料件中轉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並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
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成品單耗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加工貿易制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所用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允許保稅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先征稅的,依法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內銷的,海關依法對保稅進口料件征稅;國家限制進口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