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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程序

壹、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壹)受理爭議:

1,當事人請求及時調解糾紛;

2、發現糾紛應主動接受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受理爭議時,要迅速查明爭議的原因和焦點,及時認定爭議的性質和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建議。

二、民事調解工作的原則如下:

(壹)根據法律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因調解不成或調解無效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如何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壹)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法院調解開始,調解進行,調解結束是民事調解的主要過程。民事訴訟案件,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其住所地不壹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到被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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