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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療保險門診報銷規定

上海醫療保險門診報銷政策如下:

(壹)門診和急診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具體為:

1、60周歲及以上人員、重度殘疾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

2.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500元。

3、超過起付標準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支付70%;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4、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起付標準,由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二)住院報銷比例:

住院治療(包括急診觀察室觀察)的起付標準為:

1,壹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2.參保居民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

3、60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壹級醫療機構)支付80%,在二級醫療機構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支付60%。

(3)報銷流程:

1,特殊疾病住院及門診治療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資料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

醫保經辦機構預撥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統籌費用;

參保人員經鑒定患有特殊疾病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入賬,即時結算。

2、緊急結算程序: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和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急診搶救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憑急診住院病歷、檢驗、化驗單、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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