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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壹:首先說責任能力。根據遞進犯罪構成,王犯罪時年齡在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綁架罪不在我國刑法17條第二款八種行為之列,故王有阻卻事由的責任,不構成犯罪。李犯罪時已16周歲,應對全部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且系以綁架罪為目的實施,李構成綁架罪。王、李將被害人綁架後強奸。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強奸罪中,王、李均以強奸罪定罪。其次,從罪數上看,李某在綁架過程中對被害人的強奸行為應數罪並罰,王某僅構成強奸罪。最後李不投降,李被父親拖到公府。但李犯罪後主動坦白,在抓捕王某過程中有立功表現,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李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二:(1)我國盜竊罪的認定是從財物的歸屬開始的。張的車被法院依法扣押,法院是財產的保管人。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盜竊所有權仍歸自己所有的財物,就構成犯罪。(2)張某盜竊未遂,被李某發現後,張某拒捕,並對李某實施暴力,致李某重傷。此時,張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未遂。

(3)張某駕車沖撞李某的行為應屬故意傷害。

(4)在責任意識上,根據法律符合論,應當在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的範圍內認定犯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比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更為重要,所以張認定了故意殺人未遂。

(5)故意殺人未遂與搶劫未遂合並。

案例三:(1)馮、方構成* * *犯罪。首先,* * *罪的成立必須基於明確的故意。在誘拐秦的過程中,馮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即雖然馮沒有直接追求背叛秦的目的,但卻讓秦被背叛。其次,馮和方把秦綁架到壹個暗室裏。有同樣的犯罪行為。

(2)馮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奸被拐賣的婦女是拐賣婦女罪的加重結果。

(3)賈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以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

(4)吳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但我國刑法第241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其意願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不存在虐待被收買兒童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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