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集中展示了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為進壹步落實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
首先是抑制經營者虛假提價。消費者與經營者議價,經營者以低於標示價格銷售商品的,應當將標示價格減為交易價格;經營者未按照原標價成交的,可以降低標價,但不得要求降價、優惠或者打折。
二是規範經營者價格促銷行為,停止“返券”促銷。對於促銷贈品,規定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贈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其標註的贈品價值向消費者返還現金或者減去相應價值進行結算;實行限量促銷的,應當明確標明可供銷售(或贈送)的商品數量。
三是將會員價、標價牌納入監管範圍。規範會員價的標示形式,有條件承認服裝吊牌為明碼標價的形式之壹;商品包裝的印刷價格與經營者標明的價格不壹致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去掉印刷價格。
四是防止經營者設置價格陷阱。規定同壹商品多包(或多批)的平均價格不得高於單壹商品的價格;消費者購買價格較高的商品時,經營者應當明示是否以提供分期付款為條件收取合理費用。
五是在江蘇省逐步實行明碼實價。授權各地根據當地情況決定試行日期和試行範圍,給予經營者和消費者相應的適應期,確保平穩過渡。
法律依據:
《關於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價格標簽應該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點,行業,地區等。,做到真實準確,標簽要對齊,標記醒目。
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區域的交易習慣特點,結合價格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規定不得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行業、交易場所。
第六條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對與價格相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根據不同的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和相應的價格。
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發生變化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