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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最新殯葬政策

壹、江西省喪葬費標準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和因病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贛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職工非因工死亡和因病死亡的喪葬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辭職的人員)非因工、因病死亡後的喪葬費由3200元調整為5000元。基金渠道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喪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執行,即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按原基金渠道支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含退職)人員,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前由所在單位按原籌資渠道解決。

本通知自2012 1起執行。今後,國家對企業職工喪葬費的相關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江西養老金支付標準

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標準。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死亡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礎養老金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為1個月,最高為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至個月,不足1個月。其中,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統籌基金按本通知支付的撫恤金與《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喪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規定的撫恤金標準之間的差額,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支付。

三、喪葬費是否屬於遺產。

職工死亡後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屬於死者遺產還是家庭財產?

遺贈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範圍包括(1)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和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事務的壹種補助,屬於“遺屬津貼”的範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都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於遺產。

那麽,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應該怎麽分呢?

首先,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屬於遺產,不應該用來清償死者的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性質和意圖,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壹種補助。享受分割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應當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死者贍養的人。所以,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應該像遺產壹樣平分,而應該優先分配給死者生前贍養過且失去生計的近親屬。

對於死亡後喪葬費的支付標準,喪葬費的補償金額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四倍。所有喪葬費完成後壹個月,所有喪葬費也會打入死者的工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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