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學屬於法學的壹個分支。近年來,法律解釋學已經成為壹門顯學,引起了國內法學界的廣泛關註。受此鼓舞,作者決定學習和研究法律解釋學。在選題上,鑒於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為了弘揚法治精神,筆者選擇了“司法中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作為研究課題。本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前兩部分主要從理論層面論證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後壹部分主要是方法論,即探索實現法律解釋客觀性的途徑。在理論論證方面,作者吸收了伽達默爾和波斯納的觀點。雖然他們的觀點並不完全相同,比如伽達默爾強調理解是壹個“視界融合”的過程,波斯納則註重法律解釋的實用價值。但他們都反對絕對意義上的客觀性,認為法律解釋本身就是壹個創造性的過程,重視法律解釋的合理性。這為探索疑難案件的客觀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在技術處理上,為了明確體現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在具體操作層面,筆者將案件分為簡單案件和疑難案件。摘要案例具有很強的客觀性,相當於波斯納的“科學意義上的客觀性”,具有重復性。“同案同處”是其典型寫照,壹般可以通過演繹推理和類比推理得出。疑難案件的客觀性較弱,難以獲得。波斯納稱之為“對話理性的客觀性”,強調合理或相對正確的結果,辯證推理是實現其客觀性的方式。這也反映了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復雜性,說明法律是壹門藝術,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理解。第壹部分是對法律的客觀理解。通過法律客觀性的發展變化,法律客觀性逐漸得到澄清。第二部分是詮釋學的發展和對詮釋的客觀理解。這壹部分主要闡述了如何理解和解釋,什麽是解釋的客觀性,以及哲學解釋學對法律解釋的影響。第三部分是法律解釋的客觀性。通過對現當代法律解釋觀點的分析,逐漸明確了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主要表現在法律文本意義的確定性和解釋者的非個人化傾向。在技術處理上,分別對簡單案件和疑難案件的客觀性進行了說明。這為探索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提供了理論基礎。第四部分是追求法律解釋客觀性的目標和方法。本文對法律解釋的目標和方法進行了探討。在法律解釋方法的優先模式中,為了實現簡單案件和疑難案件的客觀性,分別給出了路徑指引。第五部分是法律事實的解釋。文章闡述了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論證了法律事實的認定和解釋。第六部分分為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實現途徑——法律推理。對簡毅案的法律推理和疑難案件的法律推理進行論證,通過法律推理得出每個案件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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