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法為核心,以權力制約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和社會秩序。
2、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壹種實際的東西;法治是法律規則的簡稱,是壹種治理國家的原則和方法,相對於人治而言,是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造,是實實在在的東西。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直接關系到所有國家,任何國家都有法律制度;法治的產生和發展並不直接關系到所有國家,法治只存在於民主國家。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而不是當權者的任性。法制落實的主要標誌是壹個國家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方面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法治實施的主要標誌是壹個國家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都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3、人治是個人或少數人由於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公共* * *權力,並通過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和精神手段,對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其他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人治是儒家倡導的壹種新的治國理論,長期以來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正統思想。
4.德治是指通過禮樂教育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把遵守社會等級秩序及其行為規範變成壹種意識,從而達到國家富強、人民安全的目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對人進行道德教育,使人主動心服口服,而不是用嚴刑峻法迫使人敬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