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三條進口貨物從進境時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從向海關申報時起至出境止,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從進境時起至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