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審計和管理條例》,認真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施工現場布局、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應符合消防要求。
3、各種警示牌、操作規程、禁火標誌懸掛醒目齊全,必須繪制消防平面布置圖,明確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位置。
4、生產區、生活區、材料儲存區、加工區等地點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確保齊全好用。
5.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動火施工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6.組織全體員工學習防火知識,使全體員工做到“三懂三會”,即懂防火知識就報火警;了解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知道如何使用消防設備;了解消防知識會撲滅初期火災。
7.冬季施工采取保溫取暖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並采取防護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儲存間的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齊全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接和切割必須符合防火要求,並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者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2)凡壹、二、三級動火範圍內的焊接、切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進行;
3)焊工在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的情況下,不得進行焊割;
4)當焊工不知道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
5)所有裝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和危險消除前,不準焊接或切割;
6)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地方,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
7)壓力或密閉管道和容器不允許焊接或切割;
8)焊接和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沖突的工種時,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
10)在不知道是否有危險或知道有危險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不允許焊接或切割與其他機組連接的部位。
11)施工現場用電時,應嚴格執行市建委關於施工現場用電安全管理的規定,加強用電管理,防止電氣火災。
12)冬季施工采取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要求:采用電加熱方式加熱,並設置調壓器控制電壓;電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現場應設置若幹測點。使用鋸開的生石灰蓄熱時,應選擇安全的配合比,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采取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安排專人巡視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