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主管機關有權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予以公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
第六條
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批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依次由下列部分組成:名稱(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依照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提起訴訟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變更企業名稱,暫扣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公告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準註冊,企業名稱保留5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發給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