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幹部”的概念過於籠統,缺乏科學分類;
(2)管理權限過於集中,管人與管事脫節;
(3)管理方式陳舊單壹,阻礙人才成長;
(4)高度集中單壹的管理體制,阻礙了競爭機制發生作用;
(5)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機制缺乏法治規範。
於是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公務員制度被提上了議事日程,1993年8月我國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宣布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標誌著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最終確立。
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它對公務員的a.義務與權力。國家公務員作為公民,享有和承擔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並且與國家行政機關建立起壹定的義務與權力。b.職位分類,錄用和聘任。c.考核,職務任免,升降獎懲。d.薪酬保障。e.培訓,交流與回避。f.辭退,辭職和退休。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我國公務員制度有多方面的優越性,例如,體現了科學分類的原則,具有合理的競爭擇優機制,具有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具有勤政廉政的約束機制等,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是社會主義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制度,他繼承了黨和國家幹部人事制度的優良傳統,同時也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壹些科學管理的辦法。我國公務員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壹定的困難和問題,對此我們還應不斷改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