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投資興辦道路運輸業。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行業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具體行使對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職能,主要職責是:
(壹)按規定審批和審驗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項目和範圍;
(二)對道路運輸運力投放、車型調整和運輸服務設施的配置、建設進行統籌規劃;
(三)按權限制作、發放、審驗道路運輸的營運證件、單證和標誌;
(四)按規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征收交通規費;
(六)實施汽車駕駛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七)受理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投訴,調解經營活動中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到經營單位、作業現場或在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稽查站執行檢查任務。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必須統壹著裝,佩戴標誌,持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應當公開辦事程序和結果,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投訴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第九條 客、貨車站(場)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未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第十條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建設、農機、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搞好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開業、歇業和停業第十壹條 凡具備國家規定的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業和運輸輔助業。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
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應按照管理權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申請者憑證辦理工商、稅務手續;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者。
臨時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應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辦理臨時營運手續。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並、分立、遷移及變更名稱、經營項目和範圍,應到原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和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四章 旅客與貨物運輸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車客運、定線客運等。
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包括普通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集裝箱貨物運輸、大件貨物運輸和鮮活貨物運輸等。第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客運、貨運的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旅客、貨物的安全,按規定辦理保險,提供優質服務。第十六條 客運、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技術規範使用車輛,定期維護、檢測車輛,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設施齊全,符合車輛技術條件。
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和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經營客運、貨運。第十七條 從事營業性客運、貨運的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能,並持有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
從事營業性客運的駕駛員還必須符合《貴州省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