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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房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壹戶壹宅、先批後建、節約用地、相對集中的原則。第四條 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規劃區內和城市規劃區外實行分類管理。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根據城鎮開發邊界實行分區管控。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市中心城區(章貢區、南康區、贛縣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和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內,城鎮建設用地布局調控的界限,包括現有建成區和未來城鎮建設預留空間,是防止城鎮無序蔓延,促進城鎮緊湊布局和集約發展的規劃管理邊界。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的城鎮開發邊界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劃定,經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縣(市)城市規劃區的城鎮開發邊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劃定,經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具體負責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審批。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村民建房的技術服務、質量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可以將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範圍內的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按照原行政區劃,分別由章貢區、南康區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村民違法占地建房的行政處罰,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範圍內村民違法占地建房的行政處罰,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審批,可以將城市規劃區外村民建房的規劃許可和鎮規劃區內違反規劃的行政處罰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房產、林業、水保、礦管、財政等主管部門以及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管委會相關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村民建房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村民建房規劃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受委托實施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村民違法占地建房的行政處罰、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行政處罰。依法制止和查處鄉規劃區、村莊規劃區內村民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負責村民建房風貌管控及日常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綜合服務窗口,為村民建房提供政策咨詢和建房審批相關服務。鄉(鎮)規劃建設所和國土資源所集中辦公,聯合審批村民建房申請。第二章 規劃、選址及用地管理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依法組織編制相關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贛州蓉江新區管委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隨同該縣(市、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並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規劃編制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禁止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審批村民建房。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國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的村民建房,按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規劃要求辦理。

城市規劃區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的村民有新增住房需求的,可以按市、縣級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贛州蓉江新區管委會的相關安置政策申請到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的公寓樓小區居住,或者在政府統壹規劃的集中建房點自行建設住房。不能在公寓樓小區居住或者無法到集中建房點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規劃要求申請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換宅基地的方式申請另行選址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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