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15萬元/年
壹類定點醫療機構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大病保險
1.1萬—10萬(含10萬)60% 40萬元/年
10萬元以上70%
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
3000—5000元(含5000元)30
5000—10000元(含10000元)40%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50%
15000—50000元(含50000元)80%
50000元以上90%
門診統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所)、村衛生室
65% 150元/年
門診統籌縣級(或壹類)55%定點醫療機構55%
門診統籌市級(或二類)定點醫療機構45%
門診規定 病種70%
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 80%
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限價標準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報銷比例是80%(其中終末期腎病腹膜透析的報銷比例是85%)。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種 縣級無起付線80%
縣級、市級、省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是80%、70%、65%;超出限價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市級無起付線70%
省級無起付線65%
法律依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下同)200元,壹類醫療機構300元,二類醫療機構600元,三類醫療機構900元。
參保人員在同壹自然年度內出院後再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確定醫療機構的類別。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