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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酒工藝可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嗎

釀酒工藝可以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歸屬

關於“非遺”,往往側重於個別少數民族的、特別是瀕臨消亡的人口基數小的民族文化的搶救,這當然是“非遺”保護的壹個重要方面,但同時也給我們提出了壹個問題:能不能突破個別民族、局部區域、特定時間、某個行業的“非遺”,在中華民族的宏大敘事中,去發掘對56個民族的大家庭成員有普遍影響,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普遍覆蓋,不分男女、貧富、行業、信仰等差別在全社會廣泛適應的“非遺”呢?

“非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突出的是非物質的屬性,更多的是強調不依賴於物質形態而存在的品質。但在物欲橫流、精神空間被嚴重擠壓的當今社會,“非遺”同樣不可避免地在申報過程中被不同程度地物化。如何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過度物化包裝的態勢、突破物質形態的藩籬和局限、保持“非遺”的非物質特征,是尊重本民族祖先留下的遺產的必要態度。

“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

“非遺”,都有著濃厚的文以化人的禮樂作用,大部分是先輩在勞動、生活中產生的對憂樂、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與態度的表達,是滿足人的自然需求、社會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態文化。其實用性,也表現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但現實保護中,我們對遺產的文化品質在不斷消解,功利性目的越來越突出,甚至“非遺”的留存、申報乃至保護,都有著強烈的利益驅動,不僅是個人的需要,還有當地政府的助推,使得申遺工作變成了本地的廣告、旅遊的宣傳、增值的途徑。更有甚者,“非遺”的申報就是壹個異化的過程、商品化的過程、去神聖化的過程、從文化常態中剝離的過程。沒有經濟利益的沖動,有多少人會從文化本位上關註“非遺”?

“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淵源

“非遺”是先輩通過日常生活的運用而留存到今天的文化財富。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在歷史的長河中自然生成又不斷發展流變至今,雖然隨著族群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但對遺產的文化認同感和歷史感是始終不變的。今天的“非遺”,如何保留遺跡的自然狀態和真實性而減少人造的成分、如何繼續保持日常性而減少節慶性、如何增強實用性而減少表演性、如何體現民間性而減少官方性,這才是還原前人的遺產對今天後人的作用,失卻了這種作用,遺產就成了包袱。特別是今天看到的“非遺”,大部分是農耕時代形成並在相對封閉落後的地方保存下來,能否在現代化的大潮中繼續發揮作用、如何避免被現代性同化而發揮作用,是有資格繼承遺產的孝子賢孫必須考慮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遊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壹)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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