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便利商品、勞務和資產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
2、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化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各種機制,匯聚資金並導向大規模的無法分割的投資項目;
3、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促使經濟資源跨時間、地域和產業轉移的方法和機制;
4、風險管理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應付不測和控制風險的手段及途徑。
在現實中,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金融體系,很難應用壹個相對統壹的模式進行概括。壹個是德國,幾家大銀行起支配作用,金融市場很不重要;另壹個極端是美國,金融市場作用很大,而銀行的集中程度很小。
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是其他壹些國家,例如日本、法國傳統上是銀行為主的體制,但是近年來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作用越來越大;加拿大與英國的金融市場比德國發達,但是銀行部門的集中程度高於美國。
擴展資料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加強外匯管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金融監管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出來的銀行業的監管職能等,統壹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信托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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