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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本市中山路騎樓街歷史文化街區、占鰲巷歷史文化街區等主城區範圍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第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政策,建立保護機制,完善保護制度。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巡查等工作。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並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結構安全、維護修繕等進行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整理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 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屬於國有的,其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屬於非國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進行公示。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保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異議的三十日內決定是否調整,決定調整的應當重新公示。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歷史建築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名單。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預算。

保護資金應當用於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編制、維護修繕、搶救保護、消防安全等。

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推介欽州特色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與之相聯系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第十壹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保護規劃應當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機關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且采取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

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可以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外相鄰街巷的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的古城墻、古井、古碼頭等歷史環境要素壹並納入。第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第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禁止損壞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外立面。第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施工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壹)新建、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項目,不得改變歷史文化街區的空間格局和沿街建築的立面和色彩;

(二)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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