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技術改造的內容是:對定型生產和使用機車的設計、結構和技術條件,進行改進和改造,在機車上加裝或減少技術裝備(包括行車安全設施)。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機車及其各零、部件和機組的可靠性、耐久性、經濟性,提高技術性能,消滅慣性故障,大力節約能源,降低材料消耗,改善勞動條件,減少環境汙染,更可靠地保證行車安全,簡化、統壹配件種類,以方便使用、保養、維修和管理。第2條 機車技術改造的程序是:提出項目、立項審查、組織設計、試改試用、鑒定定型、審查批準、小批改造、全面推廣。根據改造內容的繁簡、成熟程度,可省略某些程序。所有技術改造項目,應進行地面試驗和必須進行壹定時間的運用考驗。第3條 機車技術改造的原則是:要盡量考慮與當前制造的產品通用和系列化,以減少配件品種。同時,在改造舊型配件及車用機電產品時,壹定要考慮繼承性和互換性,避免盲目性。凡是不能提高經濟效益及可靠性或效益不大的,技術上不夠成熟的,以及可改可不改的,均不得列入改造項目。要講求實效,避免改來改去,浪費人力物力。第4條 機車技術改造工作的管理:要加強計劃性,實行集中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統壹掌握的原則。各鐵路局機務處和機務段由總工程師負責。在其領導下,設專職或兼職人員主管機車技術改造工作,針對機車存在的技術問題,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職工提出改造方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設計、試驗、鑒定、推廣及做好年度計劃、日常檢查監督等工作。第5條 機車技術改造項目立項的批準權限:凡涉及機車基本性能、主要零部件和標準件等的尺寸結構、主要技術條件和性能指標及影響互換的技術改造,須由鐵道部(機務局歸口)批準;但地區性特殊要求的,不影響機車整體性能的小型改造項目可由鐵路局批準(機務處歸口),報部(機務局歸口)核備。第6條 凡經批準的機車技術改造項目均列入檢修、保養和驗收範圍。第二章 技術管理第7條 機車技術改造的步驟:
1、所有技術改造方案必須經批準(按第5條規定辦理)後,方可在機車上進行試驗和驗證(地面試驗不限)。部駐局、廠機車驗收室要對此項工作加強監督,未經批準的項目,不準上車。
2、技術改造項目在機車上進行試驗時,壹般不得超過三臺,並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和繁簡程度確定足夠的運行考驗時間。在此期間由於試驗裝置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機破、臨修,不做正常運營指標考核。
為保證承擔試驗項目的機車正常運用和試驗順利進行,在運行考驗期間,試驗項目提出單位應同時無償提供試驗項目維修所必需的互換配件、技術資料、圖紙等給承擔試驗的機務段,根據需要提供專用工具和做好技術服務工作,並將改造更換下的原有零、部件交回機車配屬單位。機車配屬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掌握試驗情況,並按時提出運行考驗報告。
3、經運用考驗證明確有成效時,由改造項目設計單位將技術改造的詳細設計圖紙、計算資料、試驗數據、運行考驗報告等,報送鐵道部審定,重大項目由部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當確認試驗效果不良時,由試驗提出單位負責恢復原狀,並報知有關單位。
4、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機務段改造的項目)經鐵道部審定後,該項目設計單位要將詳細設計圖紙、試驗數據和技術條件等有關資料,送交機車設計歸口單位,由該單位繪編正式生產圖紙及技術條件。生產圖紙需要進行驗證時,可再進行最多不超過兩臺的裝車驗證,並在機車履歷簿上註明,同時將車號通知有關單位。當驗證效果不良時,由設計歸口單位在被試車上進行改造,直至達到預期效果為止。如確無法改善時,要恢復原狀,並報知有關單位。
5、設計歸口單位應將繪編的或經過驗證的圖紙技術條件壹式三份報送鐵道部審批,非屬部批的技術改造圖紙技術條件,應報部核備。各廠、段均要按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條件施工。
6、各單位所需的機車技術改造圖紙和技術資料(包括使用、維修、保養及維修所需的專用工裝設備等),由設計歸口單位負責及時提供。同時,各施工廠、段應將機車技術改造圖紙和技術條件無償供給駐本單位的機車驗收室壹份,以利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