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國土資源、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全民健身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轄區內的單位、組織和公民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第七條 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類體育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管理以及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體育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或者贊助。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點用於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國民體質監測和公***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並逐步提高對農村和基層的投入比例。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壹定比例用於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體育健身活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每年六月十日為本省全民健身日,六月十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宣傳周。第二章 健身活動第十壹條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科學、文明、安全、自願,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原則,施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和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組織體系,定期舉辦以體育健身活動為主要內容的運動會,支持職工體協、農民體協、殘疾人體協、少數民族體協、婦女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協會,以及行業體育協會和單項體育協會舉辦運動會和體育比賽,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以體育健身活動為主要內容的運動會和體育比賽應當突出參與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學性。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體育健身輔導站(點)等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結合城市社區特點,組織、指導居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農村體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體育指導站(室)等基層文化體育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特點,組織、指導村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對學生的體質監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保證體育課的時間和質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健身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壹小時;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壹次全校運動會。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基層工會的作用,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工間(工前)操等健身活動,舉辦各種形式的運動會和體育比賽,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鍛煉測驗和體質測定。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適合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體育健身活動,關心、支持並創造條件保障殘疾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發掘、整理和提高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健身秧歌、腰鼓、龍舟賽等具有民間特色的體育健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