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秦腔藝術保護傳承發展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秦腔藝術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秦腔藝術保護傳承發展中的體制機制、人才培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腔藝術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腔藝術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廣播電視、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秦腔藝術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教育、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推廣秦腔藝術,加強秦腔藝術的省際交流、劇種交流、國際交流,不斷提升秦腔藝術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秦腔藝術宣傳報道,通過設立專欄、專題節目,制作視頻等多種方式,展演、品鑒兼具思想性、藝術性和觀賞性的優秀劇目和活動,營造秦腔藝術保護傳承發展良好氛圍。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秦腔藝術營業性表演團體,成立秦腔藝術社會組織、自樂班等,建設秦腔藝術展示、傳習場所,從事秦腔藝術演出展示、傳承普及等活動。第九條 秦腔藝術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秦腔院團和從業人員提供創作表演、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秦腔藝術理論研究、創作表演、傳播普及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護傳承第十壹條 秦腔藝術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的秦腔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場所:
(壹)秦腔藝術的代表性劇目、流派、唱腔、方言、音樂和傳統表演技藝及相關知識產權;
(二)與秦腔藝術相關的樂器、服飾、道具等制作技藝;
(三)與秦腔藝術相關的歷史性建築設施、文獻檔案、影音資料、器具實物;
(四)秦腔藝術特有的傳統習俗;
(五)與秦腔藝術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前款規定的保護傳承對象,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秦腔藝術資源普查,征集、搶救、保護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的檔案資料、口述歷史和珍貴實物,對瀕臨失傳的經典傳統劇目、曲牌進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復排演出。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秦腔藝術場所、設施,根據需要建設秦腔藝術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開展秦腔藝術影視觀賞、表演展示、普及培訓等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公眾開放。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享有盛譽、具有代表性的秦腔藝術品牌的保護,對具有百年歷史的易俗社、三意社秦腔藝術品牌予以重點保護。
省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秦腔藝術品牌保護辦法,建立秦腔藝術名團、名家、名劇保護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秦腔藝術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場所、經費等支持,保障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秦腔藝術代表性傳承人選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執行。
縣級以上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秦腔藝術代表性傳承人儲備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