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
1、律:據《唐六典》的解釋,“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鎮壓的法律條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訴訟法的規範,涉及的領域和所調整的內容極為廣泛,幾乎囊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律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確定性。
2、令:據《唐六典》的解釋,“令以設範立制”,是國家的組織制度方面的有關規定,涉及範圍比較廣泛。壹般偏重於某個領域中的有關事務,如戶令、獄官令等。
3、格:據《唐六典》的解釋,“格以禁違止邪”,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匯編,主要是皇帝針對某壹事項制定的,內容具體、龐雜,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來源。
4、式:據《唐六典》的解釋,“式以軌物程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隋唐律法的影響力:
隋唐律法標誌著古代法典體例由繁到簡過程的完成,顯示了立法技術的進步與成熟。是目前保存下來最早、最完整的中國古代法典。是傳統法典的楷模,在法律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後的作用。是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影響力遠超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各國產生重大影響。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在中國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啟後的作用,吸納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貫徹儒家“引禮入法”與“禮法結合”的基本精神,該法典貫徹“德禮為正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則,被後世評價為“壹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