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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權官僚政治的發展及其對中國歷史的維系

魏晉南北朝是異端這個古史上的變態,有人將其視為壹個“封建化”的時代,將其比做歐洲中世紀,但是由於秦漢帝國遺留的政治遺產,其終究不可能重復西歐中世紀的歷程與出路,官僚階層及專制官僚制度和士人階層及其傳統維系著這個歷史進程的連續性。

士族是官場與士林互動的產物,其特征是對官職與文化的家族性壟斷。秦漢帝國的政治遺產造就了中華帝國的政治文化模板,這是中國歷史的常態,與模板相對的變態則是門閥政治。

壹 官僚政治話語

帝國體制的維系,要以壹種政治文化秩序為基礎,而魏晉江左的士族文化和玄學思潮,則把這個基礎侵蝕的銹跡斑斑。

魏晉以來,玄風漸盛,初時不乏抵制譴責清談放誕的聲音。魏明帝以“構長浮華,皆免官禁廢”,打擊了夏侯玄等人,大批事功派也要求朝廷“循名責實、抑制浮華”。九品中正制造成了選官重門第、中正操銓柄,受到了時人尖銳的批評。

玄學貴無,故有《崇有論》與之針鋒相對,批判玄學家“口談虛浮,不遵禮法,屍祿耽寵,仕不事事”,五胡亂華,東晉覆滅,神州陸沈,也被歸罪於玄學清談。

士族崇尚“望白署空,是稱清尚。恪勤匪懈,終滯鄙俗”,蔑視勤於政務的人。高門華族在仕途上“平流進取”,並以為是理所應當。然而當時的詔書上依舊是求賢,雖然只是壹紙空文,但卻代表了自古以來的悠久傳統,唯才是舉,而非門第。

法術是君王用以專制集權的理論,儒家尚禮,法家主法,二者針鋒相對,魏晉以來,隨著玄學興起,二者被摒棄,於是儒術、法術聯手抵制玄學。

變態只是時間長河上的壹道大的波瀾,歷史終將歸常態。

二 官制和法制的進化

魏晉以來的官僚政治雖已萎靡扭曲,但官僚制度依舊處於緩慢的進化之中。在政治上看,漢唐間的魏晉南北朝是兩個波峰閑的波谷,但從制度上看,魏晉南北朝卻是漢唐制度的中介,或者說是階梯。

三省制的形成,是此期中央機構的重要進步,西漢末丞相權力壹分為三,變為三公制,魏晉南北朝三省制發展起來,為隋唐的三省制奠定了基礎。

東漢尚書臺權力大為上升了,但依然“文屬少府”,即在形式上從屬於九卿之壹的少府。曹魏時尚書機構正式獨立出來,晉代尚書令已具有宰相權勢,梁時尚書令官居十六班,即正二品,陳代更是高居壹品。晉代即出現九卿並入尚書省的言論,到了陳代,六部九卿就此變為了上承下接的關系。

中書省與門下省相繼而起,與尚書省***同構成隋唐三省制的前身,曹魏時尚書省發展成為國務機構之後,皇帝讓中書省接替尚書省的機要秘書之任。侍中本是皇帝是侍從,西晉時發展為門下省,有侍中四人,還有黃門侍郎、散騎侍郎、給事中等職。侍中的職責是切問近對、拾遺補闕,還可以平尚書奏事,有時候竟可以左右皇位繼承和大臣人選。尚書省上奏和皇帝下詔都需驚經門下省的審核,簽署皇帝“敕可”的詔書草稿,先交門下省署,然後呈上皇帝再次畫“可”,才能交付有司,生效執行。到了南朝,封駁權較漢代大為制度化。

經魏晉南北朝的發展,隋唐的三省分工,中書草詔、門下審議、尚書執行,分工明確且制衡精密。

秦漢的“律令秩序”在魏晉以下就銹蝕了,然而,法制本身並沒有駐足不前。漢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但卻沒有明確的分化,還存在著律令不分,禮律雜糅的問題,魏晉時大為改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二者的性質被清晰界定。

唐朝的法律分律、令、格、式四類,“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從漢代“律令科比體制”到隋唐“律令格式制度”,其是以魏晉為階梯進行的。此外,晉代法學家張斐、杜預為律作註,使法律概念大為規範化了,是法理學的重要進步。張斐的《律表》,被認為開唐代“律疏”之先河。又如劉頌,提出了律令名例若無規定則“皆勿論”的主張,這比西方學者“律無明文不為罪"的觀點,早了壹千余年。

三 選官權的中央化

中古士族政治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士族門閥的選官特權,但不能認為中古選官制度可稱道的地方只在於選官特權。

應中央集權的需要,選官權力也應當歸於中央,是為“選官中央化”。魏晉南北朝時,雖然皇權衰落,都是選官中央化卻並為停滯。

正如前幾篇所言,只有立足官場的世家才有長遠的未來,魏晉以來,士族門閥都立足於官場,以官場為大舞臺,故,雖然九品中正制造成士庶天隔,使士族壟斷上升渠道,但出於世家自身的需要,選官中央化不可避免的繼續著,擁有朝廷官爵與權勢者,方為上品的壟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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