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將不同類型的組織區別為合理化壹合法化組織、神秘化組織、傳統組織。
韋伯認為有三種合法的權威,由此出現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即:“神秘化組織”、“傳統組織”和“合理化-合法化組織”。其中每壹種組織形態都意味著其獨特的管理機構或管理體制。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任何組織都可以是三種組織形態的結合。
“神秘化組織”行使權威的方式是基於領導者個人的人格,它以對個人的崇拜、迷信為基礎。這種組織內在的基礎並不穩固,常常會出現“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現象。
“傳統組織”行使命令和權威的基礎是先例和慣例。存在著兩種組織形式:“世襲制”和“封建制”。這種組織類型的權威明顯具有世襲性、封建性和絕對性的特點。
“合理化-合法化組織”行使權威的基礎是組織內部的各種規則,人們對權威的服從是由於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級體系。
韋伯把它看作是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權威制度。稱之為合理化的制度,是因為它被專門用來作為實現某些既定目標的手段;同時,稱之為合法化的制度,是因為在此類組織中有著壹系列規則和程序,壹定的時候在組織中擔負壹定職務的組織成員則必須依據相應的規則和程序去行使其權威。韋伯用“官僚制”壹詞來稱呼這種組織,認為只有這種與合理合法權威相適應的組織形式才是“理想的官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