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將權威分為:個人魅力型(或叫裏斯馬型)、傳統型和法理型權威。這三種統治類型有著各自不同的權力基礎與特性。
1、個人魅力型統治建在某個具有非凡氣質的領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
2、傳統型統治建立在對於習慣和傳統信仰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求之上,行政官員不過是君主的家臣,可以世襲。
3、法理型統治則建立在對於正式制定的規則與法令的正當行的要求之上。合理合法權威在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其它兩種權威主要出現在傳統社會中。
實際上,馬克斯韋伯並沒有特別贊成哪壹種,而是說明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三種統治類型具有統治的合法性,所不同的是現代統治把合法性與技術合理性結合起來,試圖通過技術合理性程度的提高為合法性註入活力。
這就表現為在形式合理性上和工具主義的技術設計上所作出的努力,特別是以形式化的律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來把理論上的、意識形態上和技術上的努力整合在壹起,構成壹個嚴密的合法性網絡體系。
擴展資料:
另外,韋伯承認“理想形式”是壹種抽象的產物,但他主張任何想要了解特定社會現象的人都必須有這種理想形式,因為與物理的現象不同的是,社會科學還牽涉到復雜萬分的人類行為,而這只有可能以理想形式的方法來加以解釋。
理想形式的概念,加上他的反實證主義的立論,可以被視為是他對“理性的經濟人”的方法論假設的辯護。韋伯並且公式化了社會階層的三大要件理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地位、和團體(或政黨)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要件。
1、社會階級是以在經濟上與市場的互動所決定的(物主、承租人、員工等等)。
2、社會地位是以非經濟的成分如榮譽、聲望和宗教構成。
3、政黨則指壹個人與政治界的聯系。
而這三種要件都會影響到韋伯稱為“生涯機會”的結果。
百度百科-韋伯的層級官僚制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