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少體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章 設置與審批第六條 少體校應當從實際出發,采取獨立辦學或依附普通中小學等形式辦學。第七條 舉辦少體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少體校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第八條 舉辦少體校,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中小學校的相關設置標準,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
少體校獨立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設備和師資。依附普通中小學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和所依附的學校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少體校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設置體育項目。第十條 少體校的設立、變更、終止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審批。第三章 招生與學籍第十壹條 少體校按學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少體校招生,對擬招收學生進行體檢和選材測試。第十二條 少體校招生後,應當對招收的新生進行試訓。經試訓不適宜繼續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仍回原學校。第十三條 少體校錄取的學生學籍的變動和管理,按照當地學籍管理辦法執行。第四章 思想品德與文化教育第十四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教育教學活動應遵循少年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第十五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第十六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選用國家審定的教材,實施文化課教學,並可因地制宜地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校本課程和其他教育資源。第十七條 少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學畢業證書。第五章 體育訓練與競賽第十八條 少體校應當貫徹“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做好選材、育才的基礎訓練工作。第十九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少年兒童以學習為主、訓練為輔的原則,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和訓練時間。第二十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的規定,對學生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專項運動成績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可申請相應的等級稱號。第二十壹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通過競賽推動少年兒童體育訓練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十二條 少體校學生可以代表在訓少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體育競賽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醫務監督,禁止使用興奮劑,禁止超負荷訓練,禁止體罰。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第二十四條 少體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公辦少體校文化課教師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第二十五條 少體校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
少體校可以聘請兼職教練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