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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2011)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是指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培養少年兒童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特色學校(含體育中學、單項體育運動學校、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以下簡稱少體校)。第三條 少體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輸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質和體育特長的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第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規劃、分工負責、協調管理少體校工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學生訓練、參賽,教練員配備和培訓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與學生文化教育相關事項的管理,包括教學、教師配備和培訓等。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民辦少體校。

舉辦少體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章 設置與審批第六條 少體校應當從實際出發,采取獨立辦學或依附普通中小學等形式辦學。第七條 舉辦少體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少體校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第八條 舉辦少體校,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中小學校的相關設置標準,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

少體校獨立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設備和師資。依附普通中小學進行文化教育的,應當和所依附的學校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少體校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設置體育項目。第十條 少體校的設立、變更、終止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審批。第三章 招生與學籍第十壹條 少體校按學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少體校招生,對擬招收學生進行體檢和選材測試。第十二條 少體校招生後,應當對招收的新生進行試訓。經試訓不適宜繼續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仍回原學校。第十三條 少體校錄取的學生學籍的變動和管理,按照當地學籍管理辦法執行。第四章 思想品德與文化教育第十四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教育教學活動應遵循少年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第十五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第十六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選用國家審定的教材,實施文化課教學,並可因地制宜地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校本課程和其他教育資源。第十七條 少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學畢業證書。第五章 體育訓練與競賽第十八條 少體校應當貫徹“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做好選材、育才的基礎訓練工作。第十九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少年兒童以學習為主、訓練為輔的原則,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和訓練時間。第二十條 少體校應當按照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的規定,對學生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每天訓練時間原則上控制在2.5小時以內(含早操)。

專項運動成績達到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可申請相應的等級稱號。第二十壹條 少體校應當堅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通過競賽推動少年兒童體育訓練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十二條 少體校學生可以代表在訓少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體育競賽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少體校應當加強學生醫務監督,禁止使用興奮劑,禁止超負荷訓練,禁止體罰。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第二十四條 少體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公辦少體校文化課教師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第二十五條 少體校教練員實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

少體校可以聘請兼職教練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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