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地下室是指指結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築修建,且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規劃設計與地面以上戶型和配套設施壹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納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範圍。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向普通地下室所屬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備案情況進行核查,並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在30日內日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使用業主***有的普通地下室,應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含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含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第壹條 普通地下室指結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築修建,且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規劃設計與地面以上戶型和配套設施壹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納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範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第二條 使用業主***有的普通地下室,應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含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含2/3)以上的業主同意。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第五條 使用備案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向普通地下室所屬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備案情況進行核查,並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在30日內日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