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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的主要職責

(壹)起草全省海洋與漁業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海洋事業與漁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的責任。綜合協調海洋事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監督管理全省海域、海岸帶和無居民海島的使用;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與管理工作,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批和管理管轄海域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組織制定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汙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汙染物排海;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七)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監督執行有關國際海洋與漁業公約、條約、協定,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休漁禁漁、漁船檢驗等制度;管理漁業無線電通信;負責全省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全省海洋監察和漁業執法隊伍。

(十壹)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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