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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能如何的打破專制?

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時空條件是處在20世紀90年代並向21世紀交替期中的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環境,即它乃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接軌,其目標指向是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而現代市場經濟的壹個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經濟法治,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也都必須納入法制的範圍,並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確立壹整套完備的市場規則,形成和維護高度規範化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機制的良性運行。所以,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為此,本文特就此主題進行壹些法哲學的思考和探索,以期有利於深化對這壹重大問題的認識。

在人類社會發展歷程中,有了商品生產和交換就有了市場。然而,在嚴格的意義上,作為經濟類型和經濟範疇的市場經濟,則是伴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並在出現了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權關系和法治狀態的情況下才正式形成的。從封建專制體制下的義務本位進展到權利本位,重視人權、自由、民主、平等,這是人類社會的壹個偉大進步。當然,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利本位實質是私權本位,即主張絕對私有權和私有財產神聖,把私權和私利作為推動人們從事壹切活動和交往的原動力。這既給資本主義經濟註入了活力,又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的淵弊。

由於權利本位的確立,使人們的社會關系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重大轉換,強調人的主體地位和平等權利。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又促進了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下進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意味著可以憑靠契約規範來約束交易行為乃至全部經濟行為,從而形成所謂"私法自治"的原則,即所謂"協議即法律"。正如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可以說,權利本位、契約自由,這是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法治條件,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礎和源泉。它們並通過民事責任制度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便無責任")而得以強化,使對個人人格的絕對尊重和個人意誌的充分自由成為市場經濟自由發展的寬闊天地。近代發達的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還得益於法人制度的產生和確立。因為生產要素商品化,法人以商品交換為紐帶形成交換關系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法人作為"社會積累的新的強有力的杠桿"(馬克思語),使獲得資本和積聚資本具有了穩定的法律形式。法人制度有利於確認和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有利於確認和維護市場經濟關系中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它把法律的保護領域和規範範圍從經濟活動中的自然人個體擴大到社會組織及其行為,從而進壹步促進了市場機制的社會化程度和進程。

發達的市場經濟經由了從自由經濟向壟斷經濟的發展,雖然由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私權本位被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所謂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所補充,絕對私有權也受到壹定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因團體契約和法規限制而有所修正,過錯責任原則也因無過失賠償之成立而受到沖擊,但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法治條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進壹步的加強,市場經濟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突出、迫切。包括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對諸如產權關系、市場體系、市場組織和結構等市場經濟制度的規定;對各種生產要素的商品化、市場參加者的行為及相互關系等市場經濟關系的界定;對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各環節的規範等等;以加強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保障,並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失序性行為。特別還有壹個重要方面便是規範政府調控市場的行為,以法制權,以權利制約權力。這些都必須要靠強化法治,健全法制體系和完備法律手段,而且它們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有機構成。法律對經濟運行不僅起著規範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著調節、引導、組織、管理、預測等作用,它為市場交易行為和整個經濟發展提供壹種穩定、明確、普遍的準則和模式,提供壹種平等、自由、公正、公開的空間和條件。這正是市場經濟發展所極為需要的。因為市場經濟運行的根本規律即價值規律所體現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以及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和競爭機制決定了商品和市場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載體,都要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而且市場經濟最需要有序化運轉,否則,任壹方面和環節脫序,都會造成交易行為和經濟運行的紊亂。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經濟有序化的最權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為法律權威為全社會所***識,法定的權利為全社會所***享、法律規範也必須被全社會所普遍遵行。

市場經濟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動力和競爭機制所驅使的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和價值規律所蘊含的壹定自我調節能力;又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時滯性、波動性等非有序化傾向和強調本位物質利益的消極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因此,適度的計劃調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應當的,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否則就不利於保證經濟總量平衡、防止經濟劇烈波動、合理調整重大經濟結構,以及保護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等,對於防止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更是無能為力。計劃與市場並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發展經濟的兩種不同的手段;計劃機制與市場機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補性。只能說作為經濟類型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不能同時並存,然而計劃經濟中有市場,市場經濟也需要計劃,現代市場經濟所要求的計劃調控必須是以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為前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計劃調控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計劃體制。而且無論是計劃調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須依法進行。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法律授權,受法律所監督和限制。否則,就會使受不到監督和限制的政府意誌和權力任意施行和膨脹,從而反過來限制、幹擾甚至侵害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關於市場經濟的法哲學思考發展的經驗表明,在壹定的條件下,政府對市場事務的直接幹預越小,政府機構的職能越是控制在壹定範圍內,市場經濟運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經濟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權能和受控的政府行為。總之,怎樣做到使適度的計劃調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與市場機制有機耦合,關鍵也要靠法治。法者度也,只有靠法律的力量才能制衡作為權力主體的國家(政府)的幹預與作為權利主體的市場參加者(生產、經營者)的行為之間的關系,使之均不失度、越軌。而且法律的規範性作用在於使社會"擺脫單純的偶然性或任意性"的支配,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和國家計劃的隨意性,保障市場機制的自主、獨立和穩定性。正如馬克思在談法律的這種重要社會功能時所說:"這種規則和秩序本身,對任何要擺脫單純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壹種不可缺少的因素。"由此可見,統壹都納入法律軌道的計劃調控和市場調節,二者縱橫結合,成為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經濟法治運作中的兩翼。

至幹為什麽說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而不是通常所說的"法制經濟",個中亦有其深刻的意蘊。"法制經濟"與"法治經濟"這兩個概念雖密切聯系,但又有嚴格區別,這正如"法制"和"法治"有嚴格區別壹樣。壹般含義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謂,它與國家和法律相伴並隨,與民主沒有必然的聯系(只是到了近代社會,法制才與民主政治成為形式和內容的關系),因此,既有專制政體下的法制,當然也有民主政體下的法制,所以秦王朝的嚴刑峻法和秦始皇的暴政正是導致秦朝很快覆亡的重要原因,而希特勒也可以利用其法西斯主義的法律制度來殘害人類,因為這些都可以說是壹種"法制",都可以在"法制"的外衣下推行暴虐的專制獨裁。可見專制政體下的法制實際上是人治,法律不過是最高統治者實行專制獨裁的工具。而"法治"即依法而治,它與人治相對立,由民主相融而***存。作為壹種先進的治國方式,法治乃是近代民主制度的產物,它必須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它與任何形式的人治和專制絕難並存。換言之,有了國家和法律也就有了法制,只不過其健全和完善程度不同而已。但有了國家和法律,建立了法制,卻並不等於就實現了法治,它還須在法制健全的基礎上充分實現了民主政治,即徹底棄絕了人治,禁絕了專制,從而使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執行和壹體遵行,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最高權力層的行為都無例外地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和範圍。所以"法制"所重視的不過是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過程和機構的健全,其關註點是維護公***秩序和約束公眾行為;而"法治"所強調的則是整個國家體制和社會機制必須依法而治,其關註點是確保人民權利,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權力。因此如果僅提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還只能是從形式上說明了市場經濟要依靠法制(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前,我們也都知道改革和經濟建設離不開法制),但卻沒有揭示出市場經濟需要什麽樣的法制?是適應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合乎民主、自由、公平、正義及效益的法制?還是適應計劃經濟體制要求的很大程度上是搞人治的法制?只有明確地提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才能更確切地表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及其根本屬性,才能準確地概括市場經濟對法的內在的深刻的本質需求,也才能體現市場經濟對法律的價值選擇和理想追求。

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所發展到的壹個高級階段,不僅市場領域和規模都空前擴展,市場機制也更加成熟,而且國家調控手段也相應完善,尤其是法律手段和法治條件被予以高度重視和強化。在現代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各個國家的市場經濟模式,又各具其優劣和特色。

目前,從有關資料來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主要呈現五種模式:(1)美國模式,人稱"分散型的市場經濟",有的又稱為"宏觀需求幹預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微觀經濟由市場導向,政府通過法律條文和執法程序來保證市場競爭,同時通過財政金融政策對宏觀經濟進行幹預。這樣,投資者就敢於冒風險、把資金投入高科技產業,資金流動也比較靈活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2)英國和北歐等福利國家模式。企業和家庭由市場維系,政府作為第三者調節社會福利和國民收入的再分配。(3)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微觀經濟自發調節;宏觀關系政府控制,實行"盡可能多的競爭,最必要的計劃"。同時實施提供社會保障、社會公正和社會進步的社會福利政策,但它們都不能妨礙市場機制作用的發展,主張使帶來效率的市場和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結合起來。(4)法國的指導性計劃模式。生產和交換等由市場組織;由政府制定中長期規劃進行指導。(5)日本的國家發展導向模式,或稱為"協調型的市場經濟"或"社團市場經濟"。註重經濟關系的協調與和諧,在發揮市場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通過產業政策進行引導,限制過度的市場競爭,並與企業巨頭緊密協作實施指導性經濟計劃,著力解決宏觀經濟體制的互相約束與彼此協調。

這些均說明,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無論是市場機制或是國家的宏觀調控都達到了壹個更高的層次。因為隨著經濟規模和領域的擴展,市場體系的日益復雜龐大,市場經濟關系的覆蓋面、觸及面越來越寬廣,現代市場經濟已不能單靠"私權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和發展,還需要有良好的公***權能體系予以宏觀調控,進行間接幹預,才能保持在高層次、高水平上運轉。但是這種宏觀調控和間接幹預必須適度和具有自控能力,否則就會打亂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破壞市場經濟關系,以至走向它的反面,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枷鎖。而如何使市場機制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有機契合,就只有靠法律,關鍵就是實行法治。從法治的觀點看來,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都可以歸結為法律的手段,都必須由法律所武裝和整合,受法律的監督和限制,並使其規範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權威性,以避免其隨意性和偶然性,也便於使計劃從指令性向指導性轉化,政府職能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協調型。經濟調控手段法制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法律手段是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的基礎和效力依據。法律的手段比起其他手段所具有的優點在於:法律是壹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化調整手段,它與經濟手段相比更具有權威性、普遍制約性;與行政手段相比也有其特具的優點:第壹,它可以避免因政策性變換造成的短期行為等不利後果,有利於保持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第二,它不是簡單地抑制某壹種社會現象,而是通過對人們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力求消除某壹類社會現象產生的條件和原因、並保護和發展所需要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至於制止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打擊經濟犯罪、矯正越軌的行為習慣和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就更得靠法律的手段了。所以法律的調整手段比較有利、有效,也更少產生副作用和後遺癥。

法律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對經濟發展的總量和全局上進行宏觀調控,以及規範協調和統籌各種宏觀調控手段,而且還深入到了微觀經濟領域。即無論是市場或是企業的管理和運行,都要靠法律的規範性作用作保證,都必須依法進行,這已無需贅言。同時,企業和市場的管理和運行所需要的壹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內部規章、雙邊及多邊協議、契約等,只要是涉及到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具有壹定規範作用,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並符合程序,都具有相應的約束力和效力,從廣義上講,都是經濟法治的必要補充和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現代市場經濟的壹個顯著特征就是發達的市場經濟與現代法治相融合,其具體含義就是成熟的市場機制與良好的宏觀調控機制都通過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銜接。其中,法律貫穿始終、深入到各個環節和領域,通過發揮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實現法治的整體效應,從而使現代市場經濟成為壹種新型的、規範化、制度化了的市場經濟,即法治經濟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以法律為紐帶,以市場為中心,把國家(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活動和行為緊緊地、廣泛地與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連結在-起,以充分獲求和實現經濟活動乃至壹切社會活動的效率和效益。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的影響和作用無時不在、無處不在,經濟利益和法律後果支配和左右著人的各種行為。壹方面,有利可圖成為人們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和經濟組織、經濟關系產生、形成、發展、變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壹方面,行為自由和無所顧忌便是法無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許者是人們作行為選擇時必須最慎重予以權衡的社會禁令。因此,效益原則和合法性原則就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兩大基本原則,現代市場經濟的利弊優劣都與此相關,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壹系列重大矛盾關系都與此相聯系。

例如,現代市場經濟既要求經濟上的自由貿易和競爭,又要求秩序和機會均等;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須考慮社會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開的氛圍和人的行為自由及獨立、自主的權利,又要求對各種利益傾向、利益主體、利益集團施以統壹、協調、制衡。但是,自由並不是為所欲為,真正實現自由貿易必須以反對不正當競爭為前提,反對對市場的壟斷、操縱和詐欺行為,反對以權力等非經濟因素來肆意幹預、左右經濟。正當的競爭是平等的競爭,是機會均等而且又是風險均等的競爭。然而競爭既帶來效率和效益,又可能擴大社會差別和經濟差距;這種差別和差距如果得不到適度的控制和緩解,就會成為妨礙經濟進壹步發展乃至社會穩定的因素。因此,即使是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得不采取社會福利政策和社會保險措施來予以緩解,並通過調整生產結構和產業結構使企業得到平均利潤。這壹切都離不開法律和法治。法治既可以保障自由競爭和效率,又利於保障和協調社會分配,平衡利益沖突,達到必需的社會公平。公平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實現社會公平是壹個動態的辯證的過程,它只能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壹定歷史階段相適應,任何時候都不可能作到絕對平等和公平,公平和平等都以權利對等和機會均等為參照系。絕對平均主義既丟掉了效率又不可能達到虛擬的公平,因為如果缺乏在經濟發展基礎上的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機會均等,就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公平,而只能造成普遍貧困。走上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都無壹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協調和平衡公平與效率的矛盾。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擺脫不了效率與公平這壹人類物質生產與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過改革而保持和發揮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生命力有條件比較更好地解決這壹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經驗和改革十多年來的經驗表明:既不能以單純追求公平來犧牲效率,因為如果不以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為基礎,就沒有條件實現社會公平;又不可因著意強調效率而忽視、放棄社會公平,因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僅會刺傷勞動者的積極性,而且會減弱廣大人民群眾對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從長遠來說,也不利於實現***同富裕。當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即既不能再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又不應加大貧富懸殊、放任兩極分化。至於諸如"腦體倒掛""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現象,則本身就是國民再分配不當、產業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是對按勞分配原則的扭曲,須盡快改變,否則也會加大分配不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公有制為主導,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就是兼顧社會公平與效率的良好基礎,提供了壹種在新的基點和層面上來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的條件和可能性,既允許先富後富,提倡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分配上拉開檔次,經濟發展和效益上體現出差距,鼓勵在正當、合法的前提下發財致富,以有利於搞活經濟、提高綜合國力;同時,又要防止兩極分化和貧富懸殊。避免加大社會差別和經濟差距。特別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當手段攫取社會財富和他人財富。並通過改革把勞保福利變為國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於調動和保護勞動者積極性,發展社會保障和公益事業,加強人權保障和環境保護等。這樣,就便於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進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過國家調節的作用進行的再分配體現社會公平,最終實現***同富裕。而這壹切,更離不開法律和法治。

為解決好效率與公平的矛盾,還必須處理好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的關系以及它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問題。不能把精神生產排除在國民再生產和再分配體系之外,因為科學技術和教育文化,都直接或間接地形成生產力(科學技術乃是第壹生產力),特別在現代社會,它們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正與日俱增。因此,科學技術和教育文化事業不僅要為經濟建設服務,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而且它們本身就是整個社會生產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智力勞動及其成果,正越來越多地進入市場,變為商品,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出經濟效益。但是,又不能使精神生產、文化領域以及政治行為都壹概簡單地適用商品交換和市場法則,因為它們有自己特定的價值體系和對經濟基礎的相對獨立性。經濟基礎的發展只能要求上層建築與之相適應,而不能要求與之亦步亦趨甚至予以銷融和吞並。否則,就不僅會妨礙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發揮積極能動的反作用,而且不利於社會分工和社會結構趨於合理,而社會分工,既是任何社會發展的前提,又是社會發展程度的標示,與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互為因果。所以,發展市場經濟絕不等於要全民經商和壹切社會關系商品化、壹切經濟關系商業化。現化市場經濟越是發達,就越是需要高度發展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與之相配合,否則,經濟發展就缺少後勁,還會失去動力。即使是在現代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也是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雙重發展,也在努力建設為其物質文明服務的精神文明(只不過性質不同而已)。任何對精神生產和精神文明的削弱和損害,都將導致扼殺經濟發展本身。為此,就必須為創造性智力勞動及其產品和服務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之有力地促進經濟建設;同時從法律上明確地區分和界定生產要素和非生產要素,物質生產要素和精神生產要素,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等等,以避免構建市場經濟關系時的簡單化,庸俗化傾向。可見現代市場經濟使社會關系的商品化、市場化程度更高,領域更寬、範圍更廣、商品及市場經濟關系更復雜、內容更豐富、形式更多樣,市場經濟運行的有序化要求也更突出,就更需要有完備的市場規則和嚴密的法制保障。否則就會失序和亂套。

現代市場經濟不僅覆蓋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領域,而且要求把整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都作為其運行空間,要求突破區域限制和關稅壁壘。因為市場的存在和發展本身就具有廣延性,市場機制本能地就趨向於廣泛聯系性和不受局限性。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市場的空間範圍不斷擴大,從區域性擴大到全國性,從國內擴展到國際。壹般說來,市場空間越寬廣,交換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資源配置也越易趨於合理。所以,現代市場經濟不但與條塊分割及地方保護主義尖銳對立,並且與狹隘的關稅保護、封閉的雙邊貿易不相適應,而要求整個世界市場都暢通無阻,連為壹體。條塊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既是封建主義的遺物,又是權力經濟慣性的表現,使企業"婆婆""保姆"爭屬,令出多門,限制和阻隔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破壞了機會均等,是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頑敵。而關稅壁壘不過是它們在對外貿易上的延伸,是閉關鎖國習俗遺留下的經濟屏障而已,恢復我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締約國地位,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相銜接,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相接軌,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世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相合拍。這對我國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既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又提供了發展的機遇,促使我們加快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以及從人治向法治的轉換。這就給我們提出了必須使國內法律制度和體系與國際法律體系規範相銜接,國內市場運行規則還應符合有關國際慣例的任務。為此,就既要考慮到中國國情,而不能簡單、完全地移植西方市場經濟體制;又必須打破空間界限,不囿於姓"資"姓"社",積極、大膽地引進和借鑒世界各國市場經濟的豐富經驗和法律規則,制定既符合中國國情又符合世界通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以便繼承人類文明發展的***同財富,收到超前和簡便之功效,從而大有益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在這個問題上,強調國際性與註意中國國情並不矛盾,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在國際化、全球壹體化的大格局中來調配、適用各國特色的國情。

由此可見,發軔於20世紀80年代,正發育於90年代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面臨的發展條件既有利又有弊。這主要是表現在與世界現代市場經濟的關系以及在其發展進程中所處的地位問題上。由於世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已歷經數百年,因此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可以通過人類***同體的"獲得性遺傳"作用而有壹個高的起點,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與現代市場經濟相接軌,這樣就不必從頭做起,從而簡約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和行程。顯然,這是壹個難得的歷史機遇。但另壹方面,由於我國沒有經過資本主義的充分發展而從半封建、半殖民躍進到社會主義社會,再加之以住"左"的錯誤的影響,使我國的市場發育至今還不充分,市場機制不成熟,長期計劃經濟的固有模式、傳統習慣和觀念都具有頑強的抗力。特別是市場規則和法制環境不完備、不健全,人治習慣還頑固存在。這些都給發展市場經濟造成諸多阻力和困難,使我們尚未具備立即直接邁入現代市場經濟的主客觀條件。因此,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努力創造好條件,排除種種阻力和困難,力爭盡快地與現代市場經濟接上軌。

在這個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壹點就在於;必須高度重視法律在引導和保護市場經濟發育、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認識和牢固樹立現代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的觀念,以便增強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引導和規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而大力加強經濟法制建設以及整個民主、法制建設,加速這壹轉變過程,使我國經濟發展快步邁向現代市場經濟的新臺階。

為此,就需要正確理解"法治經濟"的特征和內涵。

(壹)"法治經濟"是相對於"人治經濟"而言,是人治經濟的對立面。而人治經濟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傳統勢力也最為頑固的,就是權力經濟。因此,為使問題更明確起見,現特就法治經濟與權力經濟作壹比較,二者的對立除了以上所談及的以外,還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l、權力經濟是壹種人治經濟,無規則的非程序性經濟,排斥平等、公開、公平、公正,也無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會的所謂"官商",現代社會的所謂"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買辦",都是權力經濟的壹種典型形態,主要是靠手中的權力或特權來操縱控制經濟,以攫取超額利潤。權力經濟習慣勢力造成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幹預很容易導致濫施權力,而政府權力無限制地介入經濟活動,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和發展機遇,從而成為市場經濟發育、發展的破壞性因素。在當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權力經濟仍繼續以各種方式在頑強地表現自己。如國有企業利用獨占生產經營權對市場進行壟斷,經濟行政管理部門利用行業管理權力實行操縱和控制,行政性冒牌公司牢牢抓權並利用權力搶掠式經營,地方之間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實行經濟封鎖等等。這些既是權力經濟的惡劣表現,又是計劃經濟帶來的後遺癥。以往的計劃經濟給權力經濟準備了土壤和溫床,計劃經濟本質上就是種權力型經濟、人治經濟。從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史來看,計劃經濟只適合於政權初建和鞏固政權並憑靠政權來變革舊的生產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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