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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與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審理過程中,七被告人雖然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且對犯罪實施供認不諱,但犯罪數額巨大,產業鏈完整,對社會的危害性及影響較大,對辯護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壹種新型犯罪活動,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事實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近年來,傳統犯罪逐漸向網絡犯罪方向遷移,網絡犯罪活動呈現上升趨勢,嚴重影響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且與傳統犯罪不同,網絡幫助犯往往是為眾多對象提供幫助,其幫助行為“累計”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獨立入罪,將幫助犯正犯化,在壹定程度上認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獨立地位,認可了在壹些情況下即使不能確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也能追究幫助者的刑事責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設立,是為了應對網絡犯罪合作新形態,彌補了在打擊網絡犯罪上傳統***犯理論的不足,承認幫助行為自身累積的危害使其具備了刑事處罰的正當性,以確保相關刑事責任的追究依法、妥當、合理,確保網絡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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