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違法建設的處置,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使用安全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內以及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房屋使用應當遵循合法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進行統壹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負責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治安、應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園林、文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危險房屋督促治理以及應急搶險等工作。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協會依法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第八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實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享。第九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下列信息:
(壹)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誠信評價等情況;
(二)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報告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房屋地址查詢房屋使用安全等級提供便利。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應急搶險、危險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十壹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裝飾裝修房屋符合相關規定;
(三)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鑒定;
(五)防治白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市各級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應急搶險等活動。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部分、***用設施設備的檢查、鑒定、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房屋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並根據需要采取警示、圍蔽等防護措施。
房屋***有部分、***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費用,可以按規定從***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