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查督辦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應急、安全、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績效考評等工作。統籌全區文化、旅遊節慶活動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文化和旅遊系統政策調研工作。協調推進國家和自治區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工作。統籌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 “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導和推動跨境旅遊合作區、邊境旅遊試驗區工作。
(三)人事處。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等工作。協調定點扶貧工作。
(四)財務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文化和旅遊經濟運行分析及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承擔資金使用的評審和績效考評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
(五)藝術處。擬訂全區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自治區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藝術比賽、展演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旅遊演藝,促進藝術創作生產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六)公***服務處。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公***服務政策及公***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公***文化服務和旅遊公***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定全區文化和旅遊公***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群藝館 (文化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旅遊集散中心、旅遊咨詢服務中心等公***服務設施建設。協調推進旅遊廁所革命工作。指導公***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文化誌願服務。
(七)信息科技教育處。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以及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開展文化和旅遊大數據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建***享和開發利用。歸口管理行業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職業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統籌新聞宣傳工作。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指導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展示、傳習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推動傳統工藝振興、旅遊商品開發。
(九)產業發展處。擬訂全區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組織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重大旅遊項目建設。指導、促進文化企業和旅遊企業發展。協調促進文化和旅遊服務業發展。
(十)資源開發處。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承擔全區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生態旅遊、鄉村旅遊、休閑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統籌鄉村文化振興和行業扶貧工作。統籌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服務質量標準評定工作。
(十壹)市場管理處。擬訂全區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指導文明旅遊工作。承擔導遊隊伍建設、管理和體制改革等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監測、假日市場、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統籌文化和旅遊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宣傳推廣處。擬訂全區文化、旅遊形象品牌推廣戰略及旅遊促進獎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內文化和旅遊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區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的國內宣傳推廣。組織、協調文化產品、創意產品、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促銷工作。統籌國內區域交流合作。
(十三)全域旅遊促進處。指導和推進全區全域旅遊、特色旅遊工作。擬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升級發展規劃相關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和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升級發展工作。
(十四)對外交流合作處。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推廣活動。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管理和審批文化對外交流事項。統籌國際及港澳臺區域交流合作。協調落實部省 (區)***建項目有關工作。
(十五)文物保護與考古處。負責擬訂全區文物保護與考古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實施。組織申報國家、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和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協調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管理國有文物資源資產。指導、實施歷史文化名城 (鎮、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十六)博物館與文物安全處。指導全區博物館工作。組織制定全區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文物和博物館科技化、信息化規劃並推動落實。負責博物館設立、變更、中止的備案和國家二三級博物館評估定級工作。承擔國有二三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指導社會文物搶救、征集工作。指導全區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安防、消防防雷項目的管理實施。組織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承擔文物拍賣和涉案文物鑒定管理工作。
(十七)革命文物處。負責擬訂全區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規劃。擬訂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的政策、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革命文物資源調查和公布工作。指導革命紀念館、革命博物館業務建設。組織開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工作。擬訂全區紅色文化旅遊發展規劃和協調制定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紅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產品建設、人員培訓及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建設工作。
(十八)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區性、跨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重大案件,行使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自治區本級承擔的執法職責。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規範化建設,開展執法檢查和稽查。指導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自治區文物局。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指導協調文物資源調查,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文物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相關業務處室承擔。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