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的確定。
合同無效價款的著眼點為建設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驗收不合格則無權請求補償,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的可以折價補償。我們不能機械地把通過經過竣工驗收程序作為工程驗收合格的唯壹條件,若承包人只施工了部分工程即退場,未經過驗收程序,若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將損害承包人的利益。
2.若當事人簽訂了多份施工合同,對結算價的約定產生了爭議,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折價補償。合同中除了結算的其他條款履約的情況來判斷實際合同是哪壹份。如果判斷不出實際履行合同,可以參照最後簽訂的壹份進行補償,也可以進行委托鑒定來確定價款。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
判決節選:除備案合同外,雙方在招投標前後,先後簽訂的多份施工合同及協議,因未通過招投標程序而無效。《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最後壹份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協議作為雙方竣工結算的唯壹依據。從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看,承包人亦系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節點及比例,向發包人申請付款,《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
3.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指參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計價標準,並非合同對支付條款的約定。“參照”並非壹定,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協商結算的方式。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或進行鑒定。這樣做並非將無效合同視為有效,而是選擇了較為貼合施工合同特點的計算方式。因施工合同中關於工程計價、計量工期、結算方式等最核心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慎重考慮接受的結果,不應因合同無效而全盤否定。而全盤進行工程鑒定,可能存在鑒定金額高於無效合同原約定的金額,出現當事人因該份無效合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可以參照上述合同約定內容來確定實際損失大小,以避免發生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得比合同有效額外的利益。
參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59號
判決節選:從本案建設工程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采取鑒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會造成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也會導致合同當事人反而因無效合同獲得額外利益。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壹致達成新的結算合意,否則,均應當參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5.優先受償權依然收到保護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承包人催告合理期後逾期付款的,除按照工程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拍賣,就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壹種法定優先權的,目的是保護建築工人的利益。施工合同無效,優先受償權依然有效。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判決節選:合同雖然無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請求權。而且,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於壹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6.施工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無效。
施工合同被認為無效,則民事法律行為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約定沒有約束力,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約定當然無效,當事人不可基於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主張權利獲得利益。但因壹方違約造成另壹方當事人受損,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損失,損失大小可參照合同約定。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523號
判決節選:雖壹審判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的約定、根據工期延誤情況,計算杭州建工公司應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為46.4萬元。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不應當再承擔違約責任。故壹審判決杭州建工公司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責任不當,應予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壹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故雖然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仍然有權請求相對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關於逾期竣工賠償責任問題。案涉工程的開工日期為2014年7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為2017年8月9日。根據壹審查明事實,扣除法定節假日等合理期限後,杭州建工公司仍逾期竣工232天。壹審中,阜陽巨川公司基於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認識,起訴請求杭州建工公司支付合同違約金572萬元,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從減少當事人訴累、有效解決糾紛的角度,對於因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壹並處理。由於違約金具有填補損失的功能,本案確實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按46.4萬元標準計算杭州建工公司逾期竣工造成的損失明顯不當。故本院認定杭州建工公司應當賠償阜陽巨川公司逾期竣工造成的損失46.4萬元。
7.損失賠償的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過錯方當事人有權就其實際損失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當事人對過錯、損失大小及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實際損失難以舉證,允許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來確定損失大小。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損失。
參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判決節選:在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並實際履行的合同時,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各方當事人按過錯程度分擔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壹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無法確定真實合意履行的兩份合同之間的差價作為損失,基於昌隆公司作為依法組織進行招投標的發包方,江蘇壹建作為對於招投標法等法律相關規定也應熟知的具有特級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的過錯,結合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由昌隆公司與江蘇壹建按6:4比例分擔損失並無不當。
江蘇壹建上訴主張壹審判決預先扣除1972553.25元維修費不當。本院認為,案涉工程鑒定機構在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樓梯間與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間的隔墻保溫層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且該質量問題並非業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蘇壹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圖紙施工所致,因此應由江蘇壹建承擔質量責任。壹審判決認為昌隆公司要求江蘇壹建對存在質量問題部分進行整改並將該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暫不處理,待江蘇壹建整改合格之後雙方另行結算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