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文化 - 如何從主體層面完善政府審計問責制度

如何從主體層面完善政府審計問責制度

 壹、政府審計問責的涵義

政府審計問責就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追究個人或組織責任,換壹種說法就是用問的制度化來保證權責對等的壹種機制。在責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負有解釋和履行受托責任的義務,而問責則承擔責任監督、責任評價和責任追究的職責。作為政府問責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審計主要是通過審計的手段來達到問責的目的,也是現代政治中政府責任監督的壹種制度安排。

二、政府審計問責的意義

1、政府審計問責是政府審計的本質要求

政府審計的本質是政府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受托管理公***資源的各級政府機關和公有企事業單位公***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提出報告的壹項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政府審計的總目標是監督公***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政府審計從產生之日起,就帶有問責的含義。隨著民主政治進程的加快,從性質上看,政府審計作為政府責任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問責的效能日益彰顯;從內容上看,政府審計的範圍隨著政府責任的擴充而日益豐富。政府審計問責機制的建立和健全已成為構建責任政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運行的重要主題。

2、政府審計問責是建立責任政府的重要保證

現代民主社會,只有人民授權,政府才有治理社會的權力,而人民只有認為代表他們行使權力的政府對其所提供的服務和履行的義務負有完全責任的情況下才會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權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當家作主,享有管理國家權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國家的權力只是壹種政治民主原則,國家的具體行政權力總是需要人民選出少數人代表人民來掌握。因此,實行民主政治,全體人民對少數代表他們掌握具體行政的人進行監督就成為必要。政府審計便是監督的重要手段和機制之壹。同時,民主政治是壹個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隨著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政府審計的內容也應該不斷擴充深化,不僅應審查政府及公營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還應對其使用國家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檢查,提供政府管理績效的信息。政府審計全面關註政府責任履行情況既是民眾監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審計適應民主政治進程的加快其自身發展的必然。

三、政府審計問責的現狀

(壹)問責文化建設滯後,審計問責意識不強

問責文化是人們對於問責制及其實踐的態度、情感和思想的綜合體。我國還沒有形成“問責”的氛圍。主要體現在:壹是行政官員“官本位”思想較濃,責任意識不強。很多官員將權力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用作管理群眾和謀取利益的特殊工具,沒有權責對等的認識,更沒有不盡到責任即被追究的意識。二是公眾參與問責的積極性差。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民眾在政治參與上是“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對政府的決策、管理、執行等行政行為參與程度不夠,審計問責的意識也比較淡薄。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許多查出的問題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沒有分析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審計問責的形式多局限於行政問責

政府審計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往往難從法律視角察看問題,被審計部門和責任人所預料的最壞結果無非是行政處罰。相對於法律問責,行政問責有很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性,“雷聲大雨點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少數領導“闖紅燈”和“打擦邊球”的行為。

(三)審計問責各要素的發展不健全

1、問責主體單壹,異體問責缺位。政府審計問責的主體即由誰問責。按照問責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不同,可分為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同體問責即由政黨或政府內部的特定部門對本系統自身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責任追究,是壹種“上問下”的方式;異體問責是指那些不存在隸屬關系的主體,如人大、新聞媒體、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及公眾等第三方來問責。在實踐中,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主要是同體問責,即由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行政主管部門問責,處罰程度也比較輕。在異體問責方面,我國政府審計采用的是行政型審計模式,審計機關有壹定的處理處罰權,但鑒於“檢查權”與“處罰權”由同壹執法主體行使存在隱性降低審計效率的可能性,其處罰權非常有限;各級人大擁有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罷免等權限,但很少有人大代表主動提出政治問責案;新聞媒體主要是為問責提供信息來源,但對於重案大案也難以深入報道,更沒有處罰權;司法機關問責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但局限於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重案大案,也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人民群眾應該是最根本的問責主體,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公民參與問責的途徑,未設立具體的公民問責制度和程序。

2、審計問責客體難以界定。審計報告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某某部門挪用資金、違規收費”等等。這些行為雖然從形式上講是帶有組織性、系統性的預謀行為,但實施者是壹個個具體的人。審計問責要將將虛無的“集體問責”、“部門問責”,轉化為切實的“個體問責”。同時,在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上並不明確,壹些部門齊抓***管、集體決策的事情,個人責任的判定就相當棘手,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責任主體不清,問責難以到位。

3、審計問責範圍過窄,問責標準不完善。目前問責範圍還僅僅局限在“貪汙、行賄受賄和違規資金運用”層面,對於“瀆職、重大決策失誤、監督不力”等領域的問責較少,同時對公***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問責也較少,對這些內容的問責標準也不完善,這就使得相當多的行政官員抱著“無過便是功”的心態,嚴重影響了受托責任的執行效率。從對執行環節問責向對決策環節、監督環節問責延伸,已經成為完善政府審計問責制的壹個迫切問題。

(四)問責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沒有壹部全國統壹的問責法律,更沒有專門的審計問責法規,僅有壹些追究責任的條款散見於各種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文件之中。其中既有黨的條例,也有政府的法規;既有中央出臺的政策,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黨的條例都是針對黨內成員的,中央出臺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雖然政府審計將問責作為其工作的重心,但由於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問責工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嚴重不足。另外,政府審計系統缺乏專門的審計問責操作性規範,各種法規、規章和文件對問責對象、問責程序、問責後果等方面的規定又沒有統壹的標準,實際執行起來也缺乏持續性和公正性。 請在此輸入您的回答,每壹次專業解答都將打造您的權威形象

  • 上一篇:慶六壹主題活動方案
  • 下一篇:如何做好內部環境審計體系的監督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