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文化 - 律師VS訟師: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訟師群體如何走向消亡?

律師VS訟師: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訟師群體如何走向消亡?

古代的訟師通常指具有壹定的法律辨識能力和訴訟知識,擅長在訴訟文字上下功夫,通過幫助貧民百姓撰寫訴狀、出謀劃策、參與訴訟,在某種程度上能滿足傳統社會民眾打官司和申冤訴求的人。?

現代的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訟師和狀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制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古代中國由於長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這樣壹種思想觀念:告狀打官司是壹種?失禮?的不好行為,健訟更是壹種壞風氣。民國初期背景的戲曲《楊三姐告狀》中,楊母有這樣的臺詞:?打官司告狀,我跟妳丟不起這個人!?可見這種觀念影響之深,在《楊》劇中,最後案件得以解決,還是去天津請了律師。?

古代中國歷朝統治者禁止人架詞唆訟,清代則更是如此。但是,社會總免不了告狀打官司,特別是歷史發展到了清代,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活躍,人們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復雜起來,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漸增加,詞訟案件也多了起來,就為壹批專門為人寫狀詞、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場。歷來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狀到官府,其呈詞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請人據實代寫。?

雖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幫別人寫狀詞、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沒有給予訟師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許人抱不平,無償而真誠、求實地幫別人打官司寫詞狀、出主意,而不允許人教唆起滅詞訟,為人作詞增減情罪,誣告於人,更不允許以此作為受財求生的職業。

然而,壹般老百姓多不識字,更不懂告訴狀的公式套語,向來就有壹批人專門為人打官司作詞,難免偏持壹端,甚至起滅詞訟,增減情罪,使當事人健訟不休,因而從中得利,被政府稱為?訟棍?或?訟師?。可以看出訟師和律師最大的區別,訟師是非法職業,而現代的律師是合法的職業。

隨著法律關系的復雜,詞訟案件的增多,雖然訟師是非法職業,但是訟師的活動也更為活躍。雍正時期為整肅訴訟秩序,於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書制度,即訴狀要由官方代為書寫。到乾隆時,訴訟狀無官代書戳記成為訴訟受理十四不準之壹。官代書的資格需要經過考試取得,地方承審衙門均可以招考。這項制度實行後,訟師直接代人作狀詞的機會失去了,但是訟師可以和官代書勾結分工,由訟師寫底稿,由官代書謄抄,***同分利。

  • 上一篇:好看的字體
  • 下一篇:怎麽把壹塊竹子彎成弓箭壹樣,並且彎好後還不會變形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